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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回顾:员工提交辞呈单位不能打太极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11-01 12:23:10
  一周数据:10月24日—31日,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人事仲裁申请及咨询电话32件,其中有一件成功调解的辞职争议案也许有很多人会碰到。

  案情回放:

  眼看年底快到了,工程师张志金心里更急了:要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申请书交上去快半年了,至今还没批下来。

  今年52岁的张志金是一家事业单位的工程师。今年初,在上海参加某企业协办的研讨会时,这家企业的董事长力邀张志金出任下属一企业的技术副总,开出的待遇相当诱人。在和家人商量后,张志金下了跳槽的决心,并于今年5月底把解除聘用合同的申请交给了单位领导。

  谁知单位领导一直做张志金的思想工作,希望他不要走,并答应他明年评职称时可给予照顾。张志金觉得这样僵持下去不是办法,上海的那家企业不可能一直把职位给自己留着,今年9月18日,张志金以单位不同意其解除合同为由向市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处理结果:

  单位不放张志金走的理由是工作需要,称张志金是业务骨干。市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张志金虽是设计院的业务骨干,但其辞职后对工作不会造成损失。根据有关规定,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单位应批准张志金的解除合同的申请。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调解下,单位同意放人。

  信箱回复

  慈溪周先生问: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在接到当事人解除合同申请后,应该在多少时间内必须予以答复?

  市人事争议仲裁院答复: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第三十三条中规定: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用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

  象山张先生问:哪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出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市人事争议仲裁院答复:按照人事部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记者 蔡铁锋 通讯员 杨益方 郑磊斌)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