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昨日从江北区卫生局了解到,2008年,江北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简称参合农民)的筹资标准将从250元/人提高到450元/人。这一标准与我市刚出台的《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持平,意味着江北参合农民将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医疗保障。
调整后的江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筹资标准将提高至450元/人,其中市财政补助20元,区、镇(街道)财政各补助115元,其余200元由参合农民个人承担(五保户、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由区、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对该区认定的上年度村级可用收入在30万元(含)以下的村,2008年度个人缴费中增加的筹资额按实际参合人数给予50%补助,补助资金由区、镇(街道)财政各承担一半。同时,门诊补偿水平将从原来门诊有效医疗费用的10%提高到15%,住院补偿年最高限额从3万元提高到4万元。
(记者叶海英通讯员戴晴章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