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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儿子名下 父亲被判腾屋走人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11-05 06:08:01

  

庄豪 绘

  许某与彭某原为夫妻,2001年8月,两人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儿子小许名下。一年多后,许某与彭某协议离婚。

   

  离婚时双方约定,儿子小许由母亲彭某抚养,登记在儿子名下的那套房屋的产权归许某所有。离婚后,彭某带着儿子小许离开了原先的居住处。但双方并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许某只是拿到了产权登记在小许名下的那本房产证。 

  今年夏天,许某收到了镇海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是儿子小许将他告上了法院,儿子在诉状中称,自己居住困难,但许某却将他所有的房屋长期出租给他人使用,要求许某立即归还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并搬出该房屋。 

  法院审理这起房产纠纷案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套房屋登记在原告小许的名下,即为他的合法财产,他人无权处分,即使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没有特殊的原因,也不得私自处分该财产。被告许某与原告的母亲彭某离婚时明知该房屋的产权已归儿子,也就是本案原告所有,仍约定该房屋归被告,明显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两人关于该房屋的约定是无效的。现在,原告要求被告搬出该房屋并归还产权证书,其请求合法有据。考虑到实现际情况,法院最后判决,被告许某必须归还原告房屋所有权证,在一年内将房屋腾空归还给原告。 (卓黎黎)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