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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细则正征求意见 司法解释近期将出台
稿源: 新华网  | 2007-11-06 14:54:44

  “对于企业来说,这样的做法(要求员工先辞职后竞争上岗)不仅无效,还对员工的忠诚度归属感起到负面作用,可谓得不偿失。”昨天,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会理事、北京劳动法与社会保障科学理事翟继满与劳务律师、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做客天涯社区网站,解读了众说纷纭的华为“辞职门”事件。专家认为,企业应该有社会责任感,带头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可取。海淀区民庭法官马军接受采访时质疑华为误读《劳动合同法》,想规避法律恐怕有些困难。

  新闻回放:华为“辞职门”事件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自今年9月底开始,华为共计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相继向公司提交请辞自愿离职。辞职员工随后即可以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唯一的变化就是再次签署劳动合同和工龄。全部辞职老员工均可以获得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据了解,总计高达10亿。目前,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对此事展开调查。

  据悉,“先辞职再竞岗”时,所有自愿离职的员工将获得华为公司相应的补偿,补偿方案为“N+1”。N为在华为工作的年限,如果某个华为员工的月工资是5000元,一年奖金是60000元,假如他在华为工作了8年,那么他得到的最终赔偿数额就是10000元(工资+年奖金平摊)乘以“8+1”,计90000元。

  焦点一:对辞职员工给予补偿仍被认为“不厚道”

  专家:采取协议的方式可能更好

  资料图片:7月30日,读者在湖北宜昌市新华书店里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刘君凤摄

  将于明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华为此时的举措让外界普遍认为是规避上述新法的实施。

  但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会理事翟继满却明确表示,华为虽然给予了非常高的补偿,但是对员工“不厚道”,此举很可能被认定是“刻意规避法律责任”。有关专家指出:“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企业层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这种短期趋势都是不可取的,不符合职工、企业乃至国家任何一方的利益。本次《劳动合同法》目的之一就是诱导形成劳动关系的长期化、稳定化。”

  翟继满认为,从企业的角度来讲,采取协议的方式可能更好。“因为有可能员工拿到补偿后还会要求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且单纯买断工龄的方式难以解决医疗期、年假等与工龄有关的系列问题。

  焦点二:“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相当于“铁饭碗”

  专家:企业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在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看来,华为事件反映了企业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普遍担忧。对于企业极力规避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专家们明确为其正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合同,更不是终身合同,不代表劳动者就可以随意而为,还是要遵守单位的劳动制度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单位劳动制度,单位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翟继满为企业支招说,只要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规定合理,制定的程序合法且内容告知了劳动者,企业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应用这些规章制度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企业员工,奖优罚劣,实现优胜劣汰。

  司法解释将于近期出台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初稿已经出来,正在征求意见中,而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法的司法解释也将于近期出台,有望对上述情况加以界定。据劳动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透露,如果在新法实施前后出现大量的规避措施,司法解释有可能定为“解约后一年内再签约的,都视为‘连续’”。而在国外的实践中,一般一个月到三个月内重新签约的,都被视为“连续”。

  记者随后采访了经常审理劳动法相关案件的马军法官。马法官则认为,因为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未出台,所以华为能否真正“买断工龄”还是悬案。“企业的这种做法有些冒险。”(姜葳李婧)

【编辑:王丽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