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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连续旷工超10个工作日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11-08 13:40:07

  一周数据

  上周,我市各级人事仲裁机构共处理人事争议案件21件,其中因为人才流动引发的案件有13件,绝大多数经过调解得以解决。

  案情回放小于留学回国后到了我市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但最近他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本想调动工作,结果没调成,工资却被停发了。原来,2004年5月,他被录用到我市一家事业单位,主要跟文字打交道,而他学的是光学专业。今年2月,小于想调到一家科研机构去工作。单位经研究决定:同意其调出,并准许其二个月脱岗办理上述事宜。二个月满后,由于种种原因,小于的调动未能办成,但他也未回单位上班。今年7月,单位向他发出通知,从2007年8月起停发其工资。今年9月26日,小于因流动而引起工资争议,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认为,小于工作调动未成,离岗达三个月之久,是违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的。因此其要求单位补发待业期间的工资和补偿损失的请求自然不能成立。而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可是在本案中,小于脱离岗位达三个月之久,单位对其未作任何处理决定,属于失职行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小于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经批准,同意其撤回仲裁申请。

  信箱回复

  北仑胡女士问:发生人事争议怎样申请仲裁?

  市人事仲裁委答复: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案。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记者蔡铁锋通讯员杨益方郑磊斌)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