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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将规范市区道路货运市场经营秩序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11-10 02:06:47

  问:为什么要进一步规范市区道路货运市场经营秩序? 

  答:总体上我市的道路货运市场秩序是健康有序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市场上出现了不少非法营运的货运车辆,而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货运车辆又不能及时投放,货物不能“货畅其流”,人民群众的货运需求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同时,现有的货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模式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也亟需规范。因此,市政府决定进一步规范市区道路货运市场经营秩序。 

  问:如何妥善处理货运出租汽车经营模式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 

  答:众所周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出台之后,已不存在“货运出租”这一经营许可项目。同时, 《浙江省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也随着上述法规的出台实施被废止。因此,早在上述法律法规出台之际, “货运出租”这一经营许可已经停止,原有的货运出租汽车不能进行更新。为此,市政府在通告中明确了这一点。但考虑到现有货运出租汽车未到报废年限,从经营者经营的实际情况出发,规定对未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且符合营运车辆安全技术要求的现有货运出租汽车,允许继续保持原有标志,继续享有原有道路通行权从事营运。只有当车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或者达不到营运车辆安全技术要求时,才实行自然淘汰。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既依法办事,又有情操作、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相信广大货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是能够充分理解这一点的。 

  问:为什么要开放道路货物运输市场? 

  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条件的货运车辆有权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运手续。但我市自1996年以来,一直对1088辆微型货运车辆实行保护性政策,禁止同类型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办理营运手续,致使绝大多数单位和个人使用同类型微型货车从事货运经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公平、开放、有序的货运市场秩序难以形成。 《行政许可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家《道路运输条例》颁布以后,这一限制已经被取消,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再也不能违规为了保护这部分货运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利益而限制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权利。因此,开放道路货物运输市场势在必行。 

  问:如何看待货运出租汽车私下买卖现象? 

  答:首先必须指出,货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政府无偿给予的,严禁经营权的私下转让、买卖。对此,市政府早有规定。但还是有相当部分车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私下交易,有的甚至擅自高价非法转让经营权,这种交易转让行为是非法的。 

  问:在市区道路货运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后,政府将如何考虑对部分自然淘汰货运出租汽车的从业人员提供帮助? 

  答:政府会采取各种措施尽可能给这些从业人员提供帮助。比如货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可购置新车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业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尽可能提供方便和优惠;优先安排要求从事其它道路运输的从业人员参加从业资格培训;货运出租汽车企业发展其它经营项目时,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支持和方便等。对失业人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积极帮助提供就业机会;若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经申报可享受社会救助保障。 

  问:在市区道路货运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后,如何满足群众的货物配送需要? 

  答:市区道路货运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后,绝大部分货运出租汽车未到报废年限,还是能够继续承运的,因而不会对群众的货物运输产生大的影响。在此过程中,政府将按照现代服务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物流要求的新型城市配送体系,以满足货运出租汽车退出货运市场后的群众货物配送需求。 

  问:货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如何反映自己的意见、要求? 

  答:在规范市区货运市场经营秩序过程中,货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如有问题和建议,可通过正当渠道,依法向市交通、信访等部门提出,我们将认真接待,依法处理。对少数无视国家法律,聚众堵塞交通,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妨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市交通局市公安局2007年11月9日 


  关于规范市区道路货运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道路货运市场经营秩序,营造竞争有序、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促进道路货运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货运市场的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货运出租经营许可已停止。

  市区现有的货运出租汽车符合营运车辆安全技术要求的,可以继续营运,继续享受货运出租汽车的道路通行权;达不到营运车辆安全技术要求的,禁止继续营运;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予以报废,并不再更新货运出租汽车。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置车辆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营运手续,由交通部门核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根据市场需求、道路通行条件,有序开放微型货车运输市场,允许符合条件的微型货车上牌和办理营运手续。

  三、除未报废的货运出租汽车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不得设置顶灯、计价器等标志标识。

  四、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做好货运出租汽车报废管理工作,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运出租汽车上路行驶加大查处力度,同时,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单位的管理。

  五、对无证营运、违规设置标志标识和面包车拆座载货等违法行为,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规范运输市场和交通秩序。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市区货运出租汽车货运管理办法》(甬政发[2002]57号)同时废止。宁波市人民政府2007年11月9日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