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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社保缴费标准公布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7-11-14 01:04:37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林华奇)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出台,标志着我市进入了全民社保时代。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政府正式向社会公布了该《办法》,明年起在市级统筹区域内统一实施。 

   

   

  具体缴费标准将会适时调整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其中,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险包含了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保费统一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具体缴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高于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统筹地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规定确定。 

  二、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最高不超过3%,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缴费比例为2.5%,另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重大疾病救助金。 

  三、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由统筹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目前统一为850元。缴费比例为13%,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四、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全市统一按本办法规定的市级统筹区域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缴费比例为2%。 

  五、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区域为0.7%。 

  据悉,用人单位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的标准将会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基金统筹收支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已参保的年度内不变更类型 

  《办法》规定,在本办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的,年度内不再变更参保类型;因参保险种不全或劳动关系变动的,年度内可以变更为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尚未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应按本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外来务工人员本人要求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标准缴费。 

  外来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转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转移衔接办法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适用范围和对象不包括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