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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市信访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11-16 02:08:42

  昨日,本网记者就近来货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所关心的一些问题专门采访了市交通局、市信访局负责人。 

  问:有的货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要求将货运出租汽车按比例转换为客运出租汽车,请问是否可行? 

  市交通局负责人答:部分货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要求将货运出租汽车按比例转换成客运出租汽车,对此,市公管处在11月8日的信访答复中已有明确回答。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投放已有明确规定,货运出租汽车按比例转换成客运出租汽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此,这种要求是不切实际的。 

  问:许多货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反映,他们的车辆都是通过高价购得的,政府部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市交通局负责人答:货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是由政府无偿给予的,并且2002年6月颁布实施的《宁波市市区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都曾明确,禁止非法转让、买卖货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因承包权交易产生的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问:社会上对有序开放微型货车运输市场比较关心,请问政府如何实施有序开放? 

  市交通局负责人答:市场有序开放并不意味着立刻放开,而是要根据现有道路货运市场的现状和社会需求,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包括现有货运出租汽车企业和货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发展、有利于规范的原则,适时出台相关实施办法。 

  问:在规范货运市场经营秩序中,货运出租汽车企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市交通局负责人答:企业是货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主体,应该切实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对于货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所反映的困难和问题,企业应该主动倾听、收集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也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目前,政府有关部门正督促企业主动和货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协商,积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问:近段时间,我市部分货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采取了一些集聚、围堵等过激行为,对此法律法规有什么规定? 

  市信访局负责人答:公民的信访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部分货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这种行为,既影响了国家行政机关正常秩序,也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部分货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怎样才能正确行使信访权利,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 

  市信访局负责人答:人民群众的信访渠道始终是畅通的。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部分货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反映问题,应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的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有关部门在接到部分货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反映的问题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答复。 

  希望这些人员正确行使信访权利,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千万不要做出超越法律范围的行为,否则将后悔莫及。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