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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就货运出租汽车相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11-16 06:55:03

  中国宁波网讯近日部分货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到市政府上访,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张松才。 

  张松才指出,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宁波道路货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11月9日市政府颁布了《关于规范市区道路货运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明确现有货运出租汽车若符合营运车辆安全技术要求的,可以继续营运,继续享受货运出租汽车的道路通行权;对不符合营运车辆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实行强制淘汰;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予以报废,并不再更新货运出租汽车。同时,根据市场需求、道路通行条件,有序开放微型汽车货运市场。 

  为进一步明确市政府通告的精神,在此重申: 

  1.货运出租汽车若符合营运车辆安全技术要求,可以继续营运,继续享受货运出租汽车的道路通行权;对不符合营运车辆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实行强制淘汰;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予以报废,并不再更新货运出租汽车,但可按规定购置其它货运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2.对因承包权交易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自行解决,政府依法不予经济补偿。必要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可提供法律援助。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货运出租汽车不能置换为客运出租汽车。 

  4.货运出租汽车企业必须切实承担起相关责任,有义务为广大货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帮助;货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如有问题应向企业反映,依法提出合理诉求。各级政府将督促货运出租汽车企业切实履行责任。 

  5.根据市政府通告要求,货运市场将有序放开,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相关实施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考虑道路通行条件、市场均衡情况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城市新型货物配送方式需求的基础上适时明确。 

  6.现有的绝大部分货运出租汽车要到2010年报废,不影响目前的正常营运。货运出租汽车报废后从业人员就业有困难的,政府将创造条件提供相应的就业帮助。 

  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货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各级政府将依据现行的政策规定尽可能给予救助。 

  货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反映有关意见和建议,要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合理提出诉求,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切忌做出扰乱社会秩序的过激行为。对个别无视国家法律,聚众堵塞交通,严重扰乱道路交通和社会公共秩序,妨碍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