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突发·现场
如果商品在三包期,顾客有权利换新机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11-20 12:29:09

  蓝子灵:郁闷,电视维修遇上难题了。 

  晚报Q哥:怎么了? 

  蓝子灵:去年刚买的一台32吋液晶电视,看了不到一年就坏了,8月14日坏掉当天,我就打了维修电话,三天后工作人员才上门,检查之后工人说,坏的电路板宁波这边没有,要向深圳公司去申请,这一申请就是三个月。 

  这三个月内,维修方没有给我们回话,我去电话催了好多次,起先说货未到,后来说货到了杭州,但是迟迟不来换。11月14日,又说我们买的型号停产了,给我们换新的,后来又跟我来说,找到零部件了,但是来不来修,又没有下文了…… 

  晚报Q哥:碰上“维修霸王”了。 

  蓝子灵:买东西时,商家拍着胸脯保证质量,可是事后呢……其实,如果商家的售后服务好点,我们心里还有点安慰,可现在他们这样的处理方式,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晚报Q哥:那你下步有什么打算? 

  蓝子灵:这几天每天打电话在催,实在不行,可能真的要去投诉了,我已经给他们下了最后的通牒,不过他们好像也不当一回事。 

  记者采访:记者致电12315宁波消费者协会。受理科的工作人员说,根据相关规定,如是“三包”产品,商家承担维修责任的,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超过保修期限未修好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或者换货。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的超期维修行为,要求更换新机! 

  记者还了解到,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中规定,经营者未在30日内修复商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经营者未在90日内修复或者在“三包”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负责退货或者更换;另外,对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 (记者袁妙飞)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