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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向社会公布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11-22 07:02:14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龚哲明)根据监督法关于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向社会公开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向社会公布了在10月24日至26日举行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关于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调研报告,关于建设生态市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和相关检查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和关于检查档案法、档案工作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向社会公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审议各项报告的意见和建议,是市人大常委会贯彻执行监督法规定,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的体现。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监督法具体明确了须将常委会审议意见向社会公布的情形: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