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在今年下半年推出约2500套普通(限价)商品住房。这块诱人的大“蛋糕”怎么切,谁来分享,备受市民关注。昨天,记者就此走访了市建委有关负责人。
问:哪些家庭可以申购普通(限价)商品住房?
答:根据《办法》规定,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申购,单身居民限购小套型住房: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1、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2006年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674元,按60%计算为11804.4元);
3、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10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下同)。
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承租公有住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承租的公房。
(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第(一)项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三)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
问:申请登记时需提供哪些证件资料?
答:申请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一)填写好《宁波市____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审批表》;
(二)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拆迁户应提供《住宅拆迁自选安置协议》原件和拆迁办提供未购房证明;离婚无房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夫妻双方或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处应提供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住房情况证明);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的收入证明(有单位的,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所在街道/镇出具证明);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落户起至证明;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属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家庭,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七)区住房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根据《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对象将进行评分,如何评分和由哪些分值组成?
答: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对象将按住房情况、落户时间、家庭结构、婚龄等五方面进行评分。具体为: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1、无房户,计20分;
2、6平方米以下,计18分;
3、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16分;
4、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14分;
5、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8分;
6、12平方米以上、14平方米以下,计6分;
7、14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下,计4分;
8、16平方米以上、17平方米以下,计2分;
9、17平方米以上、18平方米以下,计1分。
上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以上”含本数。
(二)按户口在海曙、江东、江北区年限评分
按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最长户口年限者计分。
户口在海曙、江东、江北区(以下简称市三区)时间10年以下部分(含10年)每年按0.8分累加,超过10年的超出部分每年按1分累加,不满1年的按1年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三)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以申请人为基础,每增加一代加10分。即:祖孙或父母子女两代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加10分,3代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加20分,4代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加30分,以此类推。
(四)按结婚时间评分
婚龄以申请人现存婚姻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0.5分累加,不满1年按1年计。每户最高分为10分。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每户加10分,如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的不能重复加分: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
2、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
3、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
4、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
5、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
6、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市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
7、年满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居民。
五项得分之和,即为申购对象的总得分。上述评分时间计算至申请截止日。
问:如何确定准购家庭和选房顺序号?
答:经审核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进行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本区的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本区准购对象,当最后分数并列且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对确定的本区准购对象进行登报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发《购买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 (以下简称《准购证》),再以《准购证》号码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问:怎样办理购房手续?
答:准购家庭持《准购证》和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按购房顺序号依次到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售房处)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
问:取得《准购证》后放弃购买怎么处理?此次没有获得准购是否可以轮候至下一次?
答:根据《办法》规定,区住房保障部门签发的《准购证》只适用于购买当批可供住房的房源,逾期作废。没有获得准购的家庭也不能轮候至下一次。今后房源推出时需要购买的,须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