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通讯员祝文权马江领张杰)余姚市3名男子在杨梅成熟季节,煽动村民上山抢摘杨梅,严重破坏杨梅生产。近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对这3名男子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章某、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位于余姚西部的三七市镇是杨梅的主产地。今年4月,袁某、章某、张某多次在本村扬言,村民胡某、叶某的两处杨梅山的承包合同已经到期,等杨梅成熟后,任何人都可以上山摘杨梅。到6月杨梅成熟期,三被告人不顾法律后果,于当月13日、15日下午,伙同他人到胡某、叶某的承包山擅自摘杨梅,遭承包户和公安干警的阻止和劝导后无奈下山。回到村里后,三被告心有不甘,于是再次煽动村民上山摘杨梅。当月16日、17日中午,他们先后聚集村民百余人,赶至胡某、叶某的承包山哄抢杨梅,造成承包户经济损失达2.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章某、张某结伙参与并哄抢公民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聚众哄抢罪,案发后上述被告有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