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4岁的小红在自家门前道路上玩耍时被12岁的男孩小明骑自行车撞伤在地,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今年7月,小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明的父母赔偿各类损失54744元。小明的父母认为,小红的父母放任年幼的女儿在路上玩耍,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均系未成年人,在路上骑车、玩耍时双方的法定监护人均未尽监护责任,由此造成了本起事故,故本案原告要求被告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但原告父母监护不力,放任年仅四岁的女儿独自一人在行路上玩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法院最后判决原告父母承担40%的责任,被告父母承担60%的责任。 (杨群芳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