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贻富) “临床医生在使用药品时,对非医保病人必须使用直销药品,杜绝使用同种类药品的医保甲类药;对医保病人,在医保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使用直销药品中的乙类药。”这样的规定出现在海曙同和医院的内部文件中,该院还就每个病人每次看病时的消费额等经营业绩对医生进行指标考核。昨天下午,在海曙法院审理一起医疗纠纷案时,记者获悉了这一内幕。
大学生看病回家后死亡
事情是因一个刚大学毕业的青年从海曙同和医院看病回去后死亡引起的。死者是23岁的苍南人杨某,今年6月从万里学院毕业后到东门口一家物流公司工作。据原告称,8月9日下午,杨某因头痛一个星期并伴随发热两天,就近到公司对面的同和医院就诊。主治医生初步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之后给他开了1瓶左氧沙星注射液和2瓶克林霉素注射液。
输液结束后杨某回到暂住房,晚上9点左右还和哥哥通了电话。次日早上,房东发现他房间里的电灯还亮着,过去查看,通过天窗看到杨某躺在地上。报警后,法医到场确定杨某已经死亡。后经卫生部门组织宁波大学医学院作出的尸检报告显示,杨某死于急性过敏性休克,且没有感染性疾病。
医院发文要医生用指定药
事情发生后,杨某的家属赶到医院交涉未果,就把当时主治医生办公室的文件拿走了。让家属想不到的是,他们从这些文件里发现了《同和医院奖金考核试行草案》、 《经济指标考核》、 《科室(个人)经营业绩分析表》等文件。
在昨天的庭审中,记者看到这些文件是2003年到2004年间下发的,大多盖有医院的印章以及当时执行院长的签字。其中一份文件上写道:“临床医生在使用药品时,对非医保病人必须使用直销药品,杜绝使用同种类药品的医保甲类药;对医保病人,在医保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使用直销药品中的乙类药。药房、收费处在接到自费处方时,认真核对处方用药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由收费处与医生联系更改处方。”后面还附有一张表,详细列出了直销药品名录。记者注意到,杨某生前的主治医生开出的两种注射液名列其中。
另一份《科室(个人)经营业绩分析表》显示,医院还就包括杨某生前的主治医生在内的两位主任对病人的“单体消费”、 “人次消费”等作出指标考核。在2004年10月1日至10日期间,两人为医院争取的“单体消费”都在180元左右, “达到指标要求”; “人次消费”业绩为85.49元的主任达到了指标要求。记者随后计算了一下,杨某这次的“消费”是113.2元,也达到了“人次消费”指标。
杨某家属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医院为了获取高利润,采取强制医生在治疗时使用指定药品,对医生进行“单体消费”及“人次消费”指标考核等管理行为,导致过度医疗行为,从而致使杨某急性过敏性休克死亡。因此,家属以“医疗过错人身损害”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87.6万余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36万余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6万余元,以及精神抚慰金20万元。
医院:这些规定早已停止执行
在昨天的庭审中,原告提供的上述内部文件得到了医院的确认,但其代理律师称,这些规定是前任执行院长的意思,自从这个院长离任后,文件同时停止实施,且该文件主要针对外科,内科并无关系。现任执行院长在开庭前接受法院调查时表示,他不知道有这些文件,也没有见过废止这些文件的文件。
死者家属不明白,文件下达给外科医生,为什么内科诊室里会有这样的文件,而且给杨某看病的主治医生也在业绩考核中,为什么事过三年,这份文件还被摆在诊室的办公桌里?这些,医院都没有作说明。而且,根据法院调取的杨某的主治医生在事发前后一段时间对非医保病人的诊疗记录,他开出的药品依然是上述文件中的“直销药品”。
卫生部门:这是严重违规行为
昨天下午,看到同和医院的这些内部文件,市卫生局监察室一名负责人表示, “如果这些情况属实,这是很严重的违规行为。”他说,早在2004年,卫生部就出台了130号文件,规定了八条行业纪律,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就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提成办法;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有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民营医院同样是医疗机构,这个文件同样适用。”这位负责人表示。
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的一名负责人则表示,同和医院的这几份文件实际上就是要让医生多用药,用贵重药品,“特别是将医生的收入与病人的复诊率挂钩,这简直是闻所未闻。这岂不是要让医生想方设法留住病人吗?”
由于此案还在进行医疗鉴定,法院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本报也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