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 林华奇 通讯员 任富海 杜丽)在体育课参加1000米测试时,宁波大学学生彭勰突然晕倒在地,虽经老师积极抢救,但仍身亡。彭勰父母为此向宁波大学索赔50余万元,日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无过错,但人道补偿4万元。
彭勰是象山人,2003年到2004年度在宁波大学科技学院就读,2005年9月转入宁波大学03级工商管理专业3班。档案显示,他入学时的体检一切正常,校医的检查记录也显示,出事前身体一直健康。去年彭勰选修了乒乓球为体育课,当年11月15日下午1点左右,他上体育课进行1000米跑步测试,突然晕倒在地。
法院调查后证实,当天下午1点21分,学校4名老师积极实施了抢救,在现场对其进行人工呼吸、心脏按压等处理。120电话记录显示,有人在下午1点26分向镇海龙赛医院求救120。2分钟后,由于情况紧急,学校恐延误抢救时间,在120急救车未到前,特地叫来一辆私家车,将彭勰送往市第三医院进行抢救,一路上也进行人工急救。下午1点50分,彭勰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因心率失常而猝死。
今年5月9日,彭勰父母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向宁波大学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抚慰金50余万元。6月18日,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宁波大学对彭勰的抢救比较及时,没有耽误抢救时间,跑步测试也属正常教学行为,彭勰的死亡是意外,被告不存在过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法院判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其承诺给予原告方的4万元人道补偿。
之后,原告不服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