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对象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市级国家机关、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 (1989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且尚未就业 (年龄超过18周岁但仍在读高中、中专、职高、职技校的子女,需凭学校证明且经参加统筹方父母单位同意后可延长1年)。
参加市级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的人员,应在本市子女医疗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街道(乡镇)医疗机构 (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家综合性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定点就医医院,一年一定,年度内不作更改。子女医疗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专科医院不受统筹定点就医限制。
2008年1月1日后调入人员的子女凭调入介绍信和户口簿、新生儿凭出生证在3个月内办理申报,其收费从申报次月起计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