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遭遇路面杂物或坑洞而引发事故,车主能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吗?记者昨天从江东区法院获悉,有一位车主最近索赔成功了。
冯先生去年12月19日晚上驾驶一辆轿车,在经过甬台温高速公路往宁波方向35公里处遭遇了意外。当时快车道上有一根钢筋,轿车压到后,造成车体严重损坏,幸好没伤到人。高速公路交警认定,冯先生没有过错,事故纯属意外。冯先生为这意外事故花费了车辆修理费3650元、施救费500元,事后他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赔偿他的这些损失。双方协商没结果,于是冯先生依法提起诉讼。
冯先生向法院提出,高速公路路面出现钢筋,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没有恰当履行职责所致,对方应对他轿车受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作为被告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则辩解说,对路面杂物及时清理确实是他们的职责,但“及时”并非“随时”,当时路面巡查人员尚未发现钢筋,事故就已经发生了,因此他们并不存在不及时清理路面杂物的过错,路面出现钢筋的真正责任人应该是运输钢筋的车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先生驾驶车辆在领取高速公路通行卡、缴纳通行费后进入被告经营管理的高速公路,双方之间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对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负有经常性、及时性、周期性和预防性的维修和养护义务,应为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提供安全、完好、快速的通行路况;被告没有清除路上障碍物,致使原告轿车在通过时发生事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由此造成损失应予赔偿。冯先生的诉讼请求在法院一审中全部获得支持。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