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暂行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技术中介和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 (包括科研院所)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补助。其中申请技术中介服务补助资金的,技术受让方须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且技术交易合同是在申请补助资金的前3年内签订。另外,技术交易合同须由出让方、受让方与技术中介机构共同签订,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没有股权等关联关系。技术中介服务补助资金的补助金额,单个项目的实际技术交易额在5万元以上,补助比例不超过8%,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25万元。
申请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补助资金的,要求申请资金补助的代理机构上年度在市级以上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少于2件,上年度代理发明专利总量与代理专利总量之比大于12%。被补助的代理机构代理的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要求在10件以上,补助金额视上年授权发明专利数、授权发明专利量增幅及上年度代理发明专利总量与代理专利总量之比来确定。当授权发明专利量增幅小于10%时,基数为每件1000元,当增幅大于等于30%时,基数达每件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