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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被撞 车主索要“青春损失费”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12-19 02:33:48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厉国智)崭新的车辆被撞后虽然可以得到修复,但实际上其内在价值已经减少。过去,车辆的这种 “青春损失费”是很难获得赔偿的。近日,鄞州区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却支持了车主提出的赔偿新车被撞后贬值损失的要求。据记者了解,这在宁波尚属首例。

  今年7月30日,某服饰工贸公司驾驶员驾驶一辆购买不到半个月的新车前往奉化,途中与顾某驾驶、马某所有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某对此起事故负全责。

  在这起事故中,工贸公司的这辆轿车损坏严重,后被送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此前,顾某通知了保险公司,对工贸公司轿车的损坏情况进行了勘查,并核定了21615元的修理费用。这其中,对受损车辆的左后叶子板,保险公司认为不需要更换。

  但经过修理后的叶子板并不平整,对此,工贸公司非常不满意,认为应该更换叶子板才能挽回自己的损失。在未获得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工贸公司让修理厂更换了叶子板,由此产生了1830元的费用。此外,由于轿车被送去修理,工贸公司不得不掏钱向他人租用了一辆车。

  此后,双方多次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工贸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驾驶员顾某、车主马某承担多出的修理费、租赁费和3万多元的车辆实际贬值损失。他们提出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交通事故中的无过错方,其车辆受到的实际贬值损失,肇事者是否应该给予赔偿?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提出,原告的受损车辆是一辆购置时间不满半月的新车,现在虽已经得到修理,但其车辆受损部位的钣金件焊接质量无法恢复到原厂的质量标准,焊接部位出现的锈迹也会影响到车辆的使用寿命,因此,原告车辆的贬值损失将无法避免。而一辆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如果进行转让,其价格也显然比没有发生过事故的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属于民法上的损失范畴,应该获得补偿。

  在此期间,双方经过协商同意,请相关的专业评估单位对这辆车的贬值情况进行了评估,最后确定贬值损失为1.6万元。

  最后,法院根据这一评估结论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车辆的贬值损失为1.6万元,另外,原告提出的更换叶子板的费用和车辆租赁费也得到了确认,全部损失为20430元,由被告顾某承担,另一被告马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