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突发·现场
女儿非亲生 男子向妻索赔其精神损失
稿源:  | 2007-12-19 08:11:01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周勇通讯员祝文权) “女儿怎么越长越不像我呢?”结婚生子后,随着孩子的一天天长大,余姚男子黄某心中的疙瘩越结越大。为了弄清楚,他带着女儿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让他大失所望,自己辛辛苦苦拉扯大的女儿果然跟自己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一怒之下,黄某提出与妻子小芸离婚,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等。前天,余姚法院审理后判小芸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婚后才半年女儿便降世

  28岁的黄某是余姚市凤山街道人。2003年初,黄某经人介绍与邻村比自己小两岁的姑娘小芸相识恋爱。2004年正月初六,他们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年5月8日,两人又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7月22日,小芸足月生下一女。

  “从举行婚礼到孩子出生,满打满算也就半年时间,怎么会是足月呢?”女儿出生后,黄某既感到高兴又不安,久而久之,一个念头在脑中浮现:莫非妻子在婚前已经与他人发生过两性关系,怀孕后才与自己结婚?

  女儿与他毫无血缘关系

  今年8月29日,黄某带着女儿去南京作了DNA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女儿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根本不属他亲生。为此,黄某与妻子一直闹得不可开交。

  今年10月20日,小芸撇下女儿和黄某离家至今未归,黄某一气之下将妻子小芸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女儿归小芸抚养,自己不承担抚养费,小芸支付自己4年小孩抚养费4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小芸婚前确实与他人有性行为,致使其未婚先孕,其在和原告结婚时,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并生下与原告无亲权关系的婴儿,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夫妻共同生育权和夫妻重大问题知情权,造成原告精神上的创伤,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负完全责任,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依法酌情计算。

  原告与孩子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又未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无需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在孩子生父未来认亲之前,孩子应由生母被告负担全部抚养义务,并对原告之前所支付的抚育费用作出适当补偿。故原告要求离婚后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并要求被告支付先前4年的孩子抚养费,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发法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应按实计付。

  至此,法院依法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小芸离婚;被告小芸之女随被告小芸一起生活,由被告小芸抚养,并由被告小芸补偿原告黄某孩子抚育费12000元;被告小芸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DNA检验费3000元,由被告小芸负担。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