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数据:上周,我市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各类人事争议案件93件,其中涉及聘用合同解除的案例较多。
案例回放:
眼看年关将至,医生老张很着急。因为老张想跳槽,但老单位不肯放他,新单位又催他快点去上班。
老单位不肯放他,是有原因的,因为老张是副主任医师,在腹腔镜手术上有较深的造诣。 “要是放你走了,很多病人也会让你带走。”院领导直截了当地对他说。见调动没有希望,老张就提出了解除聘用合同的申请。但医院没有同意他的申请。为了尽快到那家更适合自己发展的医院上班,老张甚至想到了“请长假”这种不得已的办法。但这种办法很快就被否定了。前天,他找到了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进行咨询。
工作人员了解他的情况后,明确告诉他: 《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现在你只能在老单位再工作6个月,同时去做新单位领导的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让新单位耐心等你半年。”工作人员告诉老张。
信箱回复:
北仑李女士: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吗?
市人事争议仲裁院答复: 《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此外,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者是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不适用《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的规定。(记者蔡铁锋通讯员杨益方郑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