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民生·城事
扶持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出台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12-22 07:41:19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沈朝晖通讯员何兵)近日,为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共同出台了《宁波市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若干办法》,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新资助、规费减免、人事代理等方面,扶持毕业生进行自主创业。

  根据《办法》,凡已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了未就业登记,或在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为2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合伙经营的,每人按2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可续借一次,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毕业生取得贷款后,按期还款后可直接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贴息申请,经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后,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毕业生,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救助机构提出借款资格认定申请。

  《办法》规定,毕业生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创新项目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创新资金支持。

  据了解,创新资金支持采取创新资助和创业扶持两种方式。创新资助金额单项一般不超过6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创业扶持金额单项一般为20万元至40万元。

  市技术创新资金申请实行电子申报,通过登录宁波市科技信息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www.nbst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办法》规定,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同时和之后的三年内,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报到证》免交以上收费项目费用。

  另外,对从事个体经营等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从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供免费的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服务,3年之后实行个人人事代理。户籍原挂靠在人才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在其具备迁移条件前,允许继续挂靠。党团关系按有关规定及时转到当地基层组织。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