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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强调:要按规定进行补缴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12-23 07:48:52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汤碧琴)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将于下月实施,有读者问,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大病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五项保险怎么办?劳动保障部门强调,要按规定进行补缴,补缴标准按补缴时统筹地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额乘以补缴月数确定。

  《暂行办法》对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其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和待遇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用人单位应缴未缴期间发生的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市级统筹区域内未按规定办理大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期间外来务工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参照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予以支付。

  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补缴的养老保险年限与按月缴费养老保险年限累计计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补缴失业保险费时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尚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缴未缴的补缴年限与按月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补缴时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缴未缴的补缴年限与外来务工人员其他的按月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暂行办法》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的两倍给予赔偿。

  生育保险补缴年限不计入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外来务工人员在应缴未缴期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由用人单位按《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统筹地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