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汤碧琴通讯员李峻)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记者近日从市就业管理服务局了解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了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并且细化了公平就业的规定,其中以下几点尤其值得关注。
招工简章要写明工资待遇劳动条件
《规定》不仅明确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的自主用人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的义务,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简章的内容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并且要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六种行为: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就业的原则,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并且设置了处罚条款。一是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二是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三是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四是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十种情形要被注销失业登记
《规定》改变了过去仅对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失业登记的方式,将失业登记对象界定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七种对象: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但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