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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可获扶助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12-25 08:32:41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蒋炜宁通讯员周伟)近日,市政府出台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政策,并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扶助对象为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并达到三级以上)。已经作为政府集中供养的对象除外。扶助的标准:49周岁到59周岁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待满60周岁以后,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对象仍发给每人每月150元,其他对象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政府每年一次性发放补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从2005年开始,宁波市全面实施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三年来,共有31828名农民群众享受了奖励扶助,累计发放资金7324.32万元。2007年,宁波市政府又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平台,实施了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殊扶助政策,目前已有517名49-59周岁的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家庭的夫妻享受每人每月补助80元,已有82名60周岁以上对象每人每月补助360元,共支付财政资金7.088万元。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