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陈雪亚)近日,电影强档贺岁大片纷纷上映,市民王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87000000反映了这样一件事: “我买的电影换票券,以前都能直接换到一张电影票。可是,前两天,我跑到万达电影院去看电影,服务员却说,还得加钱。”
据王先生说,这种换票券当时是单位集体去订购的,每张20元钱,想想比较合算,就买了,没想到去换票时竟然还要加钱。
记者看了王先生所购买的这种购票券,背面“敬告观众”中写着: “本券可到本影城票房兑换任意场次电影票一张(电影节、见面会、2月14日、12月24日、12月25日或特殊场次除外)。”王先生去的时间既不是这些节日,也不是电影节,不知道是不是算特殊场次呢?王先生有点不明白, “如果这是特殊场次,这也太多特殊了。现在要看《投名状》、 《集结号》,可都得加钱。”
记者随即向万达国际电影城了解情况。团购业务部门的一名陈女士向记者介绍,这是因为最近影城收到了发片商中影集团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的来函,中影集团要求《投名状》、 《集结号》、 《长江七号》三部电影的最低票价不得低于25元。所以,他们对预先发售的20元换票券加收5元钱。
陈女士介绍,影城只有电影的放映权,如果低于最低票价,中影集团可以处罚影城。中影集团同时派有监督员在影院中监督票价有没有低于最低票价。目前,只有这三部电影需要加钱才能收看。
影城这样的解释是否合理呢?这其中的差价是否该由消费者来承担呢?本市富林律师事务所张建力律师认为,当影城将换票券出售给消费者时,事实上,双方就是签订了一个合同,按照合同规定,消费者可以凭票兑换任意场次电影票一张。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只有在双方协调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变更合同。影院单方面变更合同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即使有最低票价规定,也应该由影院自己承担这其中差价。
记者又向12315咨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最近他们也接到过类似投诉,纠纷正在调解中。按照规定,商家应该按照它的承诺提供服务,而消费者只与影城发生消费关系,不应该承担影城与发片商之类的协议约定。至于这特殊场次到底如何定义,最终应该由司法部门来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