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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购买发票也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12-27 13:42:43

  中国宁波网讯 象山县检察院昨天披露,近几天,他们陆续批捕了4名涉嫌危害发票税收管理征管罪的犯罪嫌疑人。更让他们感到惊讶的是,在这些案件中,私下违法购买发票的人还真不少。

  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姓何,他从去年8月份开始,利用从黑市上购买的身份证,在象山县工商局非法注册了7家有限公司,同时在象山县国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公司注册后,何某又以这7家公司的名义,从象山国家税务局领取了裁剪式货物销售统一发票167本,共计4175份。领来发票后,何某把撕下来的空白发票联以每张1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令检察官感到惊讶的是,这些犯罪嫌疑人出售空白发票销路很好。单某是鄞州区一铝合金门窗装修个体户,今年7月,他在市区一个停车场停车时,有人在他车上塞了一张名片,名片上写有宁波市宏达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专门代开各种发票,联系人叫“金威”,并附有手机号码。此时单某刚完成一个装修项目,手头正巧缺发票,他便联系了“金威”。此后两人在轻纺城交易, “金威”当场开票,价格按开票金额的3%计算。

  记者了解到,眼下私自购买发票的人不少,市民们也常会收到代开发票的小广告、短信,网上这类兜售发票的帖子也是经常出现,这种现象到年底尤为突出。而购买者大多数是用发票去单位报销福利经费或换取奖金,也有少数是想偷漏税的小企业主。

  税务部门对此表示,除税务机关可以代开发票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都是违法行为,私下购买发票的也是违法行为,要被追究责任。对这种违法行为,税务系统在管理和技术上都有应对办法。税务部门只要输入发票的字轨号、发票号,就可了解到某张发票为哪家单位所有,以及发票填开、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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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故意收受假发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姜恒通讯员胡蓓)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