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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出台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12-29 08:49:26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郭靖)市政府昨天发布《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市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这个预案的编制将对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在总体应急预案中,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对于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必要时,由市政府相关应急管理部门给予支援。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相关应急专项领导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在人力、财力、物力及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应急保障工作方面的职责。

  根据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报道见第12版)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