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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贯彻 《劳动合同法》座谈会侧记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12-29 08:58: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昨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贯彻《劳动合同法》座谈会,召集我市劳动保障、法制、人事、交通、卫生、建委、教育、总工会、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和部分企业有关负责人,部分市人大代表进行了座谈交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瑞法参加会议并讲话。

  解聘劳动者限制多了

  用人单位随意解聘劳动者,造成劳动者频繁失业,就业极不稳定。这种现象在当前社会上经常出现。

  与会人士认为, 《劳动合同法》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方面作出了强制性规范,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如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严重的问题,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并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时,强调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原则;通过适当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加强了对大龄就业人员等部分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企业用工“钻空子”难了

  这些年出现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劳动用工新形式。过去,少数用人单位利用这些新形式的用工方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如劳务派遣过程中派遣单位不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等情况。

  与会人士认为,《劳动合同法》在进一步完善全日制用工规范基础上,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两种用工形式专门进行了规范,从而拓展了法律适用范围,堵上了少数用人单位利用新形式的用工方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漏洞。

  用人单位违法处罚重了个别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等现象时有出现。

  与会人士认为, 《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分别规定了支付两倍工资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束措施;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或者按照正常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的四类情形,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保护更到位了

  现实中违反劳动合同,侵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现象也不少见,如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等。

  与会人士认为, 《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的同时,对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如通过以法律形式确立劳动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满足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的需要;为鼓励用人单位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允许用人单位与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促进公平竞争,对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作出了可以设定竞业限制的规定;为满足用人单位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裁员的条件;限制了用人单位与高收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发基数和计发年限,从而降低了用人单位的解雇成本。

  劳动关系协调体系更健全了

  与会人士认为, 《劳动合同法》不仅立足于调整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体现了对劳动者个人权益的保护,而且从调整劳动关系入手,对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进行整合,从而形成了从微观到宏观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制度体系。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