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林兴科通讯员吴小玲)《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8.66万名城镇居民办理了参保手续。昨日,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参保人员注意有关事项。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包括住院(含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下同)治疗待遇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待遇。在2008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这两类医疗费用将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可在71家市区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名单详见市劳动保障局网站)范围内选择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或在特殊病种指定医院进行特殊病种规定项目治疗。
居民医保的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在各定点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应分段结账,12月31日前的医疗费按原渠道结清,2008年1月1日后办理居民医保入院登记,之后的医疗费按居民医保规定结算。参保人员如需进行特殊病种治疗、设立家庭病床或转外地就医等,应事先由定点医院出具证明,并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区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