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吴向正通讯员宋惕安陆明光)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 《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以及据此制定的《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对策处处长王兴云介绍,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该如何评判,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过去在实践中,交警在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时,只能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对当事人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判断,这种分析和判断,由于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加之办案人员自身素质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着差异,往往对同一起交通事故,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对此,不仅办案人员自身感到难以把握,群众也因此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公正性提出质疑。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行为,促进交通事故处理执法进一步公开、公平、公正,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
据介绍, 《规则》有三大“亮点”:首先,它明确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过错行为的危险性和避险的可能性为标准来确定事故责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应以车让人、车辆确保行人安全的原则来确定事故责任。车让人的原则以车方对行人动态的注意程度和遇到险情采取的避让措施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为评判标准。
其次, 《规则》将交通过错行为分为主动型违法行为、被动型违法行为和隐蔽型过错行为三大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特征,依照《规则》相关规定,判定当事人的行为所属类型及其作用大小确定事故责任;事故各方均无过错的,按意外事故处理。
第三, 《规则》明确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减轻逃逸的当事人一至二档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分为五档,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