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科教·卫生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 后天起有统一标准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7-12-30 07:53:18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张贻富通讯员宋惕安陆明光)同样一起交通事故,过去在划分各方责任时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今后,这样的情况将不会再出现了。记者昨天获悉,市公安局最近出台了《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将于明年元旦起正式实施,这在我省还是首次。

  据了解,《规则》明确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过错行为的危险性和避险的可能性为标准确定事故责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应以车让人、车辆确保行人安全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其中,车让人的原则以车方对行人动态的注意程度和遇到险情采取的避让措施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为评判标准。

  《规则》还将交通过错行为分为主动型违法行为、被动型违法行为、隐蔽型过错行为三大类。其中,主动型违法行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具有紧迫性、突然性、主动性等特征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往往违反让行通行规定并且在对方临近时有突变行为(如突然加速或减速等)造成对方措手不及,在交通事故中起较大以上的作用;被动型违法行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具有持续性、稳定性、被动性等特征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其交通违法行为已经存在但短时难以消除且呈稳态或静态,当该行为能够被对方及时发觉的,在交通事故中起较小作用或不起作用;当该行为在对方难以及时发觉的,则在事故中起较大以上作用;隐蔽型过错行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具有暗藏险情和两重性特征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虽然未违反让行通行规定,但往往隐藏着驾驶人安全驾驶能力的缺失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缺陷的隐患等危险。

  《规则》还明确了交通事故当事人若逃逸,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减轻逃逸当事人一至二档事故责任。

  另外,根据《规则》,交警部门还制订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标准,对近300种情形下的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了划分。

  背景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只作出原则性规定,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但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如何评判,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过去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时,只能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对当事人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判断,由于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加之办案人员自身素质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差异,往往同一起交通事故,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不仅办案人员自身感到难以把握,群众也因此对其公正性提出质疑。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