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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不属于保险员工 属<保险法>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01-05 08:11:13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张鹤)今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甬城一些保险代理人给报社打电话,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昨天,就新的《劳动合同法》是否适用于保险代理人等问题记者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宁波保监局表示,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属于《保险法》和《合同法》范围,因此,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保险公司员工。按照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应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明确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并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营销员确认。

  据介绍,保险代理人制度是1992年从国外传入内地的一种寿险销售制度,它是一种方便拓展经营规模但不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保单销售模式,个人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代理人的一种,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目前,我国现行寿险代理人制度采用的仍然是佣金形式。基于《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特殊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在保险代理合同中都制定了与劳动合同略有差异的培训、考核管理模式。

  针对《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一些人对保险代理人制度的模糊认识,宁波保监局有关人士表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规范增员制度,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各家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在日常管理制度规范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也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