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嘉宾
管崭杰市人大代表
史跃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徐文姬市教育局副局长
唐安祥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办公室主任
吴祥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处长
戚伏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监察处处长
李雪梅溢达服装公司工会主席兼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
对于李雪梅供职的溢达服装公司来说,本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无疑是个利好消息:和自己竞争的那些靠廉价劳动力赢利的小服装企业,因为人力资源成本的提高,很可能被淘汰出局, “他们的订单自然就转到那些正规的大企业身上。”她说。
李雪梅所指的人力资源成本提高,包括企业必须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金。那么,劳动者如果离开宁波另择职业,他们的社保关系是否可跨地区转移接续?如果有些企业偷偷摸摸不执行《劳动合同法》,企业之间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劳动监察部门有什么办法?除了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在企业维权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围绕这些大家关心的话题,近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部门负责人及企业代表进行了面对面交流。
外来务工者可把社保带回老家在宁波缴养老保险满7年可转入
民营企业河南籍工人小陈:我老家在河南农村,我在宁波一家服装厂上班。厂里发给我们一笔钱,让我们自己去缴社会保险,我想,以后我要是回去这社保也带不回去,所以就不缴了,这样每个月还可以增加一些收入。可是最近我们老板说,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一定要签劳动合同,一定要买社会保险,工人自己也要贴一些钱。可是这些保险能带回老家吗?
金田集团人力资源部余经理:我们从省外引进的人才,他们在外地缴纳的社保金是否可以转移到宁波来?
戚伏堂: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社会保险条款。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手续。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时需要向劳动者出具相关证明和办理社保终止手续。若转入地社保部门同意转入社会保险关系的,我市社保部门会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金。若劳动保障部门下达整改指令书后,用人单位没有按时改正的,不仅要交滞纳金,还要接受行政处罚,也就是说企业越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损失越大,成本越高。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甬劳社老[2005]121号文件)的规定,2005年5月1日起申请办理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的,其在我市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应满7年。因此,外地养老保险关系要转到宁波,必须在我市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7年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拖欠务工者工资可申请支付令“期满不续约”劳动者可获补偿
江西来甬打工的小吴:春节快到了,我的一些老乡担心拿不到工资,去年我的一个老乡就曾投诉到当地的劳动部门,但劳动部门处理后,公司仍不肯付给他工资。对这种拖欠我们工资的企业,劳动部门真没办法处理他们吗?
史跃萍:据我们统计,像拖欠工资等由用人单位侵权引起的纠纷,在目前的劳动争议中占绝大部分。以前,农民工遭遇欠薪后一般只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向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外,劳动者还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吴祥岳: 《劳动合同法》已经设置了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即今年1月1日)起计算。因此,企业突击解雇员工,不仅毫无必要,由此导致“军心浮动”更是得不偿失。
史跃萍:现在一些企业主要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误解而急着炒人。其实无论是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出现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有过错、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其他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鼓励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这是一个“双赢”,而绝不是要倒退回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
让大小企业在同样条件下竞争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同样受保护
李雪梅: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守法的企业来说增加的成本不会太大,因为他们已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等,对不太守法的企业来说,成本肯定会明显增加。只要所有企业都老老实实执行《劳动合同法》,在同样条件下竞争我们不怕,就怕有的在执行,有的没在执行。
民营企业徐总:现在我们固然要按《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实行保护,但是也不能忽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否则会导致一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谈虎色变”。那么,这部法律对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主要规定?
史跃萍:出台《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就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靠使用廉价劳动力赚钱的日子会渐渐离我们而去,企业在赚钱的同时,也应该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善待自己的员工。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一个月后,我们将在全市开展贯彻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我们呼吁人人都来关心这一工作,全社会营造一个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劳动合同法》的深入贯彻创造一个大环境。对于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违法单位,一定依法惩处,给用人单位提供同等的竞争条件。
吴祥岳:《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的同时,对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如通过以法律形式确立劳动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满足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的需要;为鼓励用人单位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允许用人单位与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促进公平竞争,对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作出了可以设定竞业限制的规定;为满足用人单位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裁员的条件;限制了用人单位与高收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发基数和计发年限,从而降低了用人单位的解雇成本。
如针对员工跳槽,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蔡铁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