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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车没有减速行驶让行撞死路人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01-08 01:19:48

  事故案例:  

  开车经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行驶避让过路行人,结果将行人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昨天,肇事车辆驾驶员张某被海曙交警大队认定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这起事故发生在海曙新芝路69弄与新芝路交叉路口北侧,该路口四周漆划有人行横道线,其中新芝路还漆划有中心黄色虚线,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新芝路69弄口与新高路口还分别设有让行标志标线。 

  上个月18日下午3点左右,张某驾驶一辆小客车沿新芝路69弄由西往东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当车子转弯到路口北侧人行横道时,车头左侧与正在横过马路的行人姚某发生碰撞,造成姚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5天后死亡。 

  交警经过调查认定,张某驾车对行人动态估计不足,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按规定停车让行,是导致这起事故的过错,同时又没有证据证明姚某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因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不承担责任。 

  交警解读 

  海曙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吴革新说,这是一起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在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控制路口事故。 

  根据《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在这种情况下,行人处于稳态或静态的,机动车承担主要以上责任,行人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行人有突变行为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在这起事故中,因为行人姚某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因此机动车驾驶员张某承担全部责任。记者张贻富通讯员郝海涛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