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在鄞州区59省道华润公司附近,马某生前在路边开了一家小吃店。这是一条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混合的平直道路,双向宽度为16米,事发路段没有人行横道,也没有交通信号灯等过街设施。
上月22日,马某准备去小店马路对面,却没有注意过往车辆。一辆重型普通货车刚好开来,马某被撞翻在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认定,周某驾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到行人横穿马路未及时避让,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主要过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而马某横过道路未确保安全通行,是导致这起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因此,周某承担主要责任,马某承担次要责任。
交警解读:
鄞州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办案民警说,这是一起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在无过街设施的路段事故,事故路段又属于机非混合道路。根据 《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事故是发生在道路右侧靠近路边,或者是右侧非靠近路边,或者是左侧非靠近路边的,机动车都要承担主要以上责任,行人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行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如果事故是发生在道路左侧靠近路边的,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行人不承担责任。
在这起事故中,因为是发生在道路右侧没有靠近路边的地方,马某在过马路时又没有确保安全通行,因此要承担这起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