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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01-09 12:41:40
  事故类型:同向行驶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碰撞

 

  现场环境:单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或混合道路

 

  形态之一:后车超越前车过程中发生碰撞

 

  责任分配:后车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前车若有过错承担次要责任,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见上图①)

 

  形态之二:后车发出超车信号后并从左侧超越前车,而前车刚左转弯,发生碰撞

 

  责任分配:前车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后车若有过错承担次要责任,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见上图②)

 

  形态之三:超车后,未拉开安全距离立即驶回到原车道,被超车追尾碰撞。

 

  责任分配:超车方承担主要以上责任;被超车若有过错承担次要责任,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见上图③)

 

  形态之四:从路外驶入道路,与路内行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

 

  责任分配:从路外驶入道路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以上责任;路内行驶的机动车若有过错承担次要责任,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见上图④)

 

  (说明: “过错”是指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记者 屠传宏 文/图)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