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小军通讯员陈海滨)去年,我市两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突出了一个关键词,这就是“协调”。与此相联系的是一组令人兴奋的数据:在审结的587起行政诉讼案中,322起以原告的主动撤诉而了结,约占总数的55%。这意味着,通过法院的协调工作,超过一半的行政诉讼获得了化解,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后手段,在不少行政诉讼背后都有着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作为审判机关,如何有效解决行政纠纷,不但关系到群众和行政机关的利益,关系到政府的形象,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行政审判的大量实践表明,在许多时候,简单的判决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官民”纠纷,也无法解决行政相对人的实际问题。最近几年,我市两级法院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与维护地方和谐稳定的目标相结合,积极采用案外协调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避免对一些复杂的行政案件作出机械、简单的判决。特别是在一些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中,法院高度重视对诉讼成因的分析和研究,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和愿望,在双方自愿,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议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行为,更多地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争议双方达成和解,行政相对人因此撤诉,以达到彻底解决争议的目的。
为了做好行政争议协调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宁波市两级法院行政诉讼协调工作暂行规定》,对协调工作的各个环节作出明确的规定,促使其向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
与此同时,两级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一些争议较大,当事人不同意进行协调的案件作出及时正确的判决。据统计,我市行政机关去年在47件案件中被法院判决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