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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用廉价药追究领导责任
稿源:  | 2008-01-11 12:45:15

  本报讯(记者檀传才通讯员陈琼)昨天,市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出台《宁波市市级医院使用廉价药物经费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旨在进一步减轻患者负担。

  廉价药物是指安全、有效、常用且价格较低的普通药品。廉价药物的范围确定如下:一是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公布我省第一批常用低价药品目录的通知》(浙价费〔2007〕271号)文件精神,将“浙江省第一批常用低价药品”384种作为廉价药品目录,并逐步扩大廉价药品目录范围。二是医院销售的最小包装单位价格在30元及以下的药品。

  办法规定,将医院药物费用控制指标列入对市级医院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围内,实施情况与职工奖金挂钩。力争到2010年,市级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控制在50%以下,市级医院使用廉价药物金额占全部药物使用金额的比例,比2007年提高12个百分点。

  今后,每门诊人次药品费控制指标的确定,仅考虑医院药品销售年度正常性增长因素。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和廉价药物使用金额占全部药物使用金额的比例,达到控制指标的,使用廉价药物减少的纯收入给予补助;如没有达到控制指标,每升或降1个百分点扣应补助经费的2%。实际每门诊人次药品费(实际每住院床日药品费)≥每门诊人次药品费控制数(每住院床日药品费控制数)时,经费不予补助。

  据悉,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县以上医院廉价药物使用管理,定期不定期对医院廉价药物使用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执行不力的将严肃给予查处、通报;情况严重的,将追究医院领导责任。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