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张贻富通讯员陈晓峰)没有资质却代人炒股,北京一家投资顾问公司为慈溪一客户盈利27万余元,没想到对方突然违约划走全部资金,因此将其告上法庭索要提成。记者昨天从慈溪法院获悉,该公司因非法从事证券业务,不仅没要到提成,连先前收取的4.5万元管理费也被收缴。
40岁的慈溪人胡某是当地一家进出口公司的经理。去年上半年,他委托北京一家投资顾问公司帮自己炒股。双方订立了一份资产委托管理合作协议:由胡某委托该公司管理资产300万元,期限一年;协议签订后3日内,公司向胡某收取4.5万元作为预收的资产管理费,协议到期后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如胡某违反协议条款将不退还该资产管理费;总资产浮动亏损超过本金30%时,胡某有权提前结束合同,索回资产管理费;对于投资收益,胡某分配总收益的70%,公司提取总收益的30%,投资收益达到30%时,公司有权提前进行收益结算分配。
协议订立后,胡某将开立于北京市民生证券公司的股票账户交与该公司管理,并于当月4日汇去4.5万元资产管理费。但到了次月1日,胡某未经该公司同意修改了股票账户的密码,自行交易,并陆续划走了全部资金。这时,胡某的股票已经盈利27万余元。该公司发函要求胡某履行协议,未果后解除了双方的合作协议,并将胡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30%的投资收益。
但胡某认为,该公司作为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系违法。因此,他与该公司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合作协议属无效合同。胡某据此反诉该公司,要求其返回4.5万元资产管理费。
经审理,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合作协议无效,并驳回双方的诉讼或反诉请求,收缴了该投资公司收取的4.5万元管理费。
-法官说法
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而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投资顾问、技术推广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服务和组织文化艺术交流,并没有证券从业资格,也就不能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因此,该公司与胡某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其获得的4.5万元资产管理费属于非法所得,法院可以收缴,也可建议有关机构进行处理。另一方面,胡某的委托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主观上也不具有损害他人的恶意,故不具有可制裁性,其所获得的资产收益也不构成非法所得,法院不予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