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 庞锦燕通讯员 张新昌)近日,慈溪的陆小姐到超市去购物时遭遇到一件不愉快的事:当她付好款准备提着大包小包出超市门口时,却被工作人员拦住,要求复查购物小票。陆小姐感到又气愤又尴尬:购物付款后,她已经合法地拥有了这些商品,超市的这种检验行为无疑是将她置于盗窃商品的“嫌疑人”位置。超市:是出于安全考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陆小姐的遭遇并非个案。据消费者程先生反映,前几天,他到慈溪教场山附近的一家超市购物,付款后在门口被保安拦住,要求给购物小票盖章。程先生认为自己已经付了款,便与超市完成了交易,小票属他个人所有,超市没有权利查看,超市这种做法侵犯了他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一些超市的工作人员解释称这是为了顾客着想,在小票上加盖公章可起到验证作用,看是否存在商品多扫或漏扫的情况,还有个别超市工作人员则解释说此举是因为超市 “失窃严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超市经营者说: “一些小偷常在超市里偷盗,积少成多,给超市造成很大的损失,门口检查小票也是超市的无奈之举。”这位经营者称,有些商品在被人动了手脚后不会被防盗系统检查出来,只有门口有人把守验票,才能最大程度防止商品被人夹带出店。消保委:此举涉嫌侵权
那么,商家的这一做法是否合法?市消保委有关人士表示,超市有权维护自身利益,采取合法措施防止商品失窃,但应以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对于超市在门口拦下消费者检查小票的行为,消费者可以说 “不”。
消保委有关工作人员说,超市的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不宜提倡。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超市对顾客所购买的商品进行二次查验,显然是将所有的顾客假想为 “贼”,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而且根据《合同法》相关原则,消费者在收银台就完成商品交易,钱物当面点清,超市不应该复查。消费者付完款后,已经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因此超市无权强行查验归属于消费者的商品和购物小票。
消保委建议,部分经营者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和水平,利用科技等技术来防止商品失窃,绝不能采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手段,转嫁自身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