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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三名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受贿被判刑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01-22 07:26:01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周勇)象山3名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1月18日,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至8年不等。

  法院认定,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原局长欧俊杰在担任象山县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先后11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受贿人民币271600元。案发后其亲属已全部退赃,欧俊杰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在关押期间还揭发其他人员犯罪。

  1月18日,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欧俊杰有期徒刑8年,没收全部违法所得;象山县建设局原总工程师欧夏雨,因受贿92729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没收全部违法所得;象山县城管局原局长韩振富,因受贿45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