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社会上存在的行政收费过多过滥现象,作为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我去年领衔提出制定《国家行政收费法》的议案。我认为,从法律层面理顺行政收费已势在必行。
厘清“税”与“费”政府无偿提供的服务,依靠税收。政府有偿提供的服务,合理收费。在如今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是否无偿,已作为区分是税收还是收费的一个重要标准。
比如,国家义务教育,成本大都由政府通过税收手段进行补偿;但高等教育,成本则多由受益人缴费解决。国家医疗服务,大多数国家对一些社区医疗服务项目或对特定的救助对象提供免费服务,其成本由税收补偿;但对特定服务,则要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
自然环境保护方面,环境资源是一个比较典型的社会公共物品,其收入来源于政府的绿色税收(包括二氧化碳税、污水排放税等),但对建筑垃圾的处理却要收取费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一般也通过收取税收来解决(包括城市建设税、河道税等);对一些还未成熟立项的税收,以收费办法过渡解决(包括车辆养路费、路桥费等)。
收费“病根”在政府作为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每年我都参加上海的政风、行风评议。我发现,市民在就政风、行风测评时,对有关收费问题的批评较多,意见主要集中在收费规定不详细、收费标准不规范、收费后服务不到位。
按理说,行政收费应该指向特定的服务。但如今的行政收费,却更多是政府权力的延伸。据了解,全国有7000多件“红头文件”被作为行政收费的依据,其中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不过30余件。政府权力延伸蔓延之广,可见一斑。
何故如此?公务员收入来自税收,而“分灶”剥离的一大批原来吃财政饭的人,不少就得依赖收费。因此,一些部门就巧立名目、挖空心思扩大收费,如社会保障部门的“档案管理费”、医院的“输液躺椅费”、学校的“转择校费”等等。
据统计,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4000多亿元,加上各种基金征收总额2000多亿元,人头均摊约为500元。如此收费,造成我国包括税收和收费的“大口径宏观税负”偏重,导致我国社会纳税人负担的总体税费过重,这有可能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和谐。
收费必须法定在我拟就的《行政收费法》(草案)中,总则明确了行政收费有偿但不谋利的性质和“行政收费必须法定”的原则。
而“行政收费的管理”部分,则强调“公开”:行政收费的制度、收费项目内容、收费的收支情况都要公开;收费者与缴费者的权利义务也要明确;行政收费变更时必须进行听证。
当然,在制定法律的同时,为治理收费之乱,还必须对隶属政府部门仰赖收费生存的机构和人员在人、财、物上做出安排。这是一项相当艰巨、极富挑战性的工作。
长远而言,理想的目标是“行政与收费分开”:政府只管税收,社会负责收费。另外,一些必要的收费可以计入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记者包 蹇)
彭镇秋,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民建中央理论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履职简历: 担任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以来,彭镇秋领衔提出了《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养老服务法》等17件议案。 他还提出了《关于把建立绿色GDP制度纳入“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关于推进我国彩票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等37件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他提出《关于将“收件回执”制度列为政务公开内容的建议》,该制度在上海市静安区试点推行后,已在全国范围内介绍并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