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突发·现场
把房子赠送给亲戚现在还能不能要回?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01-24 03:06:35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林华奇通讯员童晓静童文建)宁海人金某帮移居北京的表弟应某看管房屋半个多世纪,应某写信将房子赠送给他儿子,但10多年后突然想要回。昨天,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定,赠与合同有效。 

  解放前夕,宁海人应某一家移居北京,名下的一间祖传平房交由他的表哥金某一家暂住和看管。1985年,宁海县旧城改造时,基于继承和安置,应某得到了宁海县中医院附近的一处33.3平方米的地基。在金某一家人的主持下,应某和金某共同出资,在地基上建造了一幢民宅。 

  几年后,金某不幸因车祸去世,房子一直由他妻子与儿子居住。1994年,应某出于亲戚之间的深厚感情,在一次来信中明确表示,决定将房子送给金某的儿子居住。但去年应某突然回到宁海发展,想要回这幢目前价值40万元的房子。金某一家不同意,去年5月25日,应某一纸诉状告上宁海县人民法院,以土地和房屋所有人的名义要求金某儿子腾出房子。 

  法院查实,应某在1994年以书信形式将房产赠与金某时,该房产尚属应某家人共有,在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该赠与合同实际不生效力。到2001年,应某以个人名义做房屋产权证时,其他共有人放弃了共有权。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他独立拥有了该处房产,也意味着赠送承诺立即被“激活”。另外,虽然本案诉争的房产尚未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产权没发生转移,还具备撤销的前提,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以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经公正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由于应某的赠与行为是基于亲情等道德义务履行的,法院依法判定,不予撤销。 

  此案已审结,出于多年的亲情和受赠房屋的感激之情,金某儿子自愿拿出18万元给应某作为补偿,但两家人的感情还是一落千丈。法官提醒,市民在实施赠与行为之前,务必考虑清楚。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