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