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小军通讯员陈俊)1月21日,奉化市法院宣判了一起相邻纠纷案,被告陈某因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擅自将自家卧室改为经营性冷库,被判限期拆除冷库。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在判决此案时,引用了实施不久的《物权法》的相关条例。
本案被告陈某系某烤鸭店的个体业主,去年4月,为烤鸭店经营需要,他在未征得楼内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家的主卧室改装成了冷库,用于储存冷冻禽类。为此,同楼的宋某等业主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投诉,要求陈某拆除该冷库,但始终没有取得满意的结果。
去年6月,宋某等人以陈某的冷库噪声扰民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拆除。在诉讼期间,被告陈某将原来外置的冷库压缩机移到自家小间内,并采取了浇注水泥底座,装隔音板等降噪措施,如此一来,噪声扰民的理由就不存在了,依靠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赢得胜诉的可能性也就不大。就在此时, 《物权法》颁布,根据其中规定,不能将住宅擅自改为商用,于是,宋某等原告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然后于去年10月26日根据《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重新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陈某拆除由自家卧室改建成的冷库。
奉化市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可能破坏原、被告共同的生活环境,当事人应当主动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协商,并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和谅解。在本案中,被告将卧室改为冷库,从其改装目的、冷库功率、冷库规模和实际储存的内容等来看,超出了家庭自用的必要,而是为其烤鸭店的经营服务,被告提出的冷库系家用的抗辩不能成立。此外,被告将卧室改成冷库的行为虽然发生在2007年4月份,但该事实状态一直延续着,同样应该受《物权法》的约束。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支持宋某等原告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