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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施行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02-01 01:57:38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林伟通讯员夏伟康王人扬)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从今天开始,新修订的《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根据新《条例》,未在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住宅或非住宅将被责令补办手续,并分别处以200元和1000元的罚款。 

  野蛮装修要被重罚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条例》明确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在房屋顶面擅自加层建房搭棚”和“擅自调整、变动房屋消防、燃气、电力、城市集中供暖、给排水等设施设备”等禁止行为,分别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住宅房屋装修中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者加固,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涉及违法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房屋结构、设施损坏的,责令责任人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损失,赔偿款将专项用于该幢房屋的维修与加固。 

  这些危害行为包括:违法拆改承重梁、柱(含构造柱)和基础结构;违法拆除承重墙体或在承重墙体上开挖门洞;违法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洞;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挖洞;在楼面板上超过设计标准砌墙;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擅自调整、变动房屋消防、燃气、电力、城市集中供暖、给排水等设施设备。 

  物业可阻违法装修 

  新《条例》还规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注意事项书面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将及时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报送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装修情形的,他们将实施现场勘查,并制止违法装修行为。 

  装修前先要去备案 

  此外,为了加强对装修房屋的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新《条例》规定,非住宅房屋装修和住宅房屋进行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者移动门窗尺寸、位置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未在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可对住宅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处200元罚款;对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1000元罚款。 

  危险房屋不得出租 

  与此同时,超过合理使用年限、有危险症状、拟改变使用性质等的房屋,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将在接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危险房屋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解危通知书,并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限期采取安全措施。 

  《条例》还规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房屋不得出租;已出租的私有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及时解危。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