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唐慧卿通讯员陈绍友)我市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300元调整为350元;城区城镇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申请帮扶的标准由现行的人均月360元调整为460元。昨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调高了市城区居民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帮扶标准。
调整后,我市城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职工最低工资标准40%确定,即由现行的月人均300元调整为350元。调整后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单人户家庭(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按实际月补差额增发40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2人户的,实际人均月补差额增发20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3人户或3人以上户的,按人均月收入350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
市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城区城镇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申请帮扶的标准,按《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规定相应调整,按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0%的比例确认,由现行的人均月360元调整为460元。同时,按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建立城区农村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帮扶制度,具体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实施。
另据悉,此次调整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