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林兴科)春节加班的劳动者注意了,根据有关规定,春节期间的加班费将使用新的算法。若按市区月最低工资850元作为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按新算法,日工资是39.08元,比老算法少了1.55元。这样,若在前三天(除夕到初二)加班,每天加班费至少为117元;后四天如果为休息日加班,每天至少为78元。
加班费略有下降
由于今年起全国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加为11天。因此,劳动者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均有微调,其中月工作天数由原来的20.92天,减少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则调整为21.75天,月工作天数和月计薪天数不再画等号。而按国家规定,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这样算下来,如果工资不涨,日工资会减少,加班工资相应也会减少。
在劳动者月工资不变的情况下,月计薪天数和工资折算的调整对个人收入不会产生多大影响,但对加班费会有一定影响。若按宁波市区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作为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按老算法,日工资是40.63元;新算法日工资是39.08元,比老算法一天少了1.55元。
补休不能代替加班费
有些公司常常以补休来代替休假日加班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出,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法》。根据法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可以用安排补休来代替“双薪”。但除夕到初二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待遇只能是按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红包”不是加班费
很多企业习惯在春节给加班的职工发“红包”,这往往被当做职工的加班工资。对此,有关人士表示, “红包”和春节加班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类似于年终奖,但并不能代替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此举是违法的,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样,过节费也不可抵冲加班工资,过节费与加班工资完全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冲。劳动专业人士表示,用人单位发放过节费是一种员工福利,不需要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
发生纠纷要保存证据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职工若发现企业不发放或不足额发放加班工资,可通过以下三种形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1)电话举报,可拨12333;(2)寄送书面材料举报;(3)上访举报。若申请劳动仲裁,则务必准备好您的申诉材料。由于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到提起申诉有60天的时效。因此,春节加班族在节后有充裕的时间维权。在此提醒春节加班族: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付薪行为,您千万要保存好证据。